基本介紹:
國家質檢總局為規范進出口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提高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水平,保護動物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了國家質檢總局118號令《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本辦法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飼料產品種類分別制定進口飼料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風險分析,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回顧性審查,重點審查其飼料安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分析或者回顧性審查結果,制定調整并公布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和飼料產品種類。 基本定義:
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適用范圍:
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 的產品以及企業 曾經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 的產品以及企業 現在正在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 的產品以及企業 登記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對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進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等效要求,經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推薦材料:
(一)企業信息:企業名稱、地址、官方批準編號; (二)注冊產品信息:注冊產品名稱、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證明:證明所推薦的企業已經主管部門批準,其產品允許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自由銷售。 注冊流程: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通知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補正。審查合格的,經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協商后,國家質檢總局派出專家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飼料安全監管體系進行審查,并對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進行抽查。對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不予注冊登記,并將原因向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通報;對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薦企業,予以注冊登記,并在國家質檢總局官方網站上公布。 注冊登記有效期5年。需要延期的境外生產企業,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期。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派出專家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飼料安全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并對申請延期的境外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對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請延期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延長5年。 具體流程步驟: 首先,由申請企業向所在國家飼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飼料主管部門協助資料遞交中國駐當地大使館 第三、中國駐當地的大使館推薦材料至中國國家質檢總局 第四、總局根據發來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審核確認資料基本齊全的情況下,將發布調查問卷給申請國飼料主管部門 第五、飼料主管部門根據問卷內容進行問卷答復給總局。 第六、總局收到資料后對全部資料進行核查,資料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小組對企業現場審核。 第七、審核合格后公布名單,不合格通知申請企業飼料官方部門,官方部門通知企業不予登記原因。 工作依據
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3.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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